7月30日,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廣東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結合廣東實際,明確了十個方面的文明行為規(guī)范,將為廣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條例》明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構建黨委統(tǒng)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倡導和治理相結合、自律和他律相結合。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按照國家和省的規(guī)定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zhèn)、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考評體系。
根據新時代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結合廣東省精神文明建設實際,《條例》明確公民樹立國家觀念和尊崇捍衛(wèi)英雄烈士的義務,并通過概括加列舉的方式對公共場所、公共衛(wèi)生、交通、城鄉(xiāng)社區(qū)、旅游、醫(yī)療、校園、網絡、家庭、飼養(yǎng)寵物等十個方面的文明行為進行規(guī)范。倡導綠色環(huán)保生活方式,倡導見義勇為、無償獻血以及志愿服務、慈善公益等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文明行為促進與保障措施方面,《條例》規(guī)定了宣傳教育引導機制,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公共媒體的職責,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zhèn)等創(chuàng)建為抓手,推動完善公共設施、公共場所、公共服務保障措施,建立文明行為記錄制度和激勵機制,突出對見義勇為、無償獻血的保障和激勵。
為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治理與監(jiān)督,《條例》明確要求,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工作機構制定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和治理方案,并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重點監(jiān)管、聯合執(zhí)法,重點治理社會反響強烈、群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
《條例》還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對不文明行為的投訴舉報制度,及時受理、查處不文明行為。違反《條例》規(guī)定的,根據不同情況,依法追究行政、民事或刑事責任。
推動社會文明程度不斷得到新提高、達到新高度,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要目標要求和重要保證,也是推進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的重大任務。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張永忠認為,《條例》的發(fā)布,將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廣東建設起到推動作用。
南方日報見習記者 吳曉嫻
記者 尚黎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