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2日通過《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辦法》明確,購買共有產權住房享有與購買商品住房同等公共服務權益,具體包括教育、醫(yī)療、戶政、養(yǎng)老、住房公積金等權益。
據介紹,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辦法》有六點創(chuàng)新:體現兩個支撐,既能實現市民安居保穩(wěn)定、又能吸引人才促發(fā)展;因地制宜分層實施,劃分中心六區(qū)統(tǒng)籌建設與周邊五區(qū)各自建設兩個層次;強調“共有同權”,即享受與商品住房同等公共服務待遇;采用多渠道籌建;提出品質建設,強調均好性;封閉運行,加強自住功用、防止投資投機。
共有產權住房指保障性住房,納入城鎮(zhèn)保障性安居工程,由政府投資或提供政策優(yōu)惠,按照有關標準籌集建設,以部分產權設定銷售價格,實行政府與承購人按份共有,并通過約定限制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
《辦法》明確,共有產權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條件的城鎮(zhèn)戶籍市民和非戶籍人才“夾心層”市民,尤其是新就業(yè)、青年“剛需”群體。“夾心層”指收入、財產超過承租公租房限制條件,但又暫不具備購買商品住房經濟負擔能力的群體。
根據《辦法》,購房人產權份額不低于50%,購買共有產權住房視同購買商品住房同樣享有立戶入戶、子女入學、社區(qū)養(yǎng)老、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等公共服務。
廣州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官員解答稱,共有產權房可辦理不動產登記證,可申請貸款、可換購、可繼承。但共有產權住房不得出租或出借,產權滿2年可轉讓所持產權份額,承購人所持產權份額轉讓產生的增值收益歸承購人享有,如轉讓價格低于原購買價格的差價代持管理機構不予補償。
值得一提的是,共有產權住房建筑面積一般都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為主,各項建設規(guī)劃指標、使用良好性能不低于同一居住區(qū)商品住房平均水平。
據悉,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價格按市場評估價一定比例或按不超過銷售限價確定。一般情況下,可能設定為市場價的50%-85%。(記者 王華)